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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142894号“MAIL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45:32第58142894号“MAIL及图”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8818号
异议人:深圳市铜锣湾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铜锣湾文化旅游发展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市铜锣湾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铜锣湾文化旅游发展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7期《商标公告》第58142894号“MAIL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MAIL及图”,指定使用于第43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091284号“MALL及图”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卫生设备出租”。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和服务对象均不同,不属于类似服务,因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被异议商标在文字构成、表现手法和整体视觉效果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基本相同,被异议人对其上述商标创意未能予以合理解释,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行为具有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142894号“MAIL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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