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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104795号“BIO-ONE BIOTECHNOLOGY”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45:37第58104795号“BIO-ONE BIOTECHNOLOGY”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8837号
异议人:格莱恩比奥-奥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银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百旺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异议人格莱恩比奥-奥内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百旺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5期《商标公告》第58104795号“BIO-ONE BIOTECHNOLOG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BIO-ONE BIOTECHNOLOGY”,指定使用于第5类“血液制品;培养细菌用介质;微生物用营养物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590102号、第9716758号“GREINER BIO-ONE”、第7590108号“BIO-ONE”、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1164824号“GREINER BIO-ONE”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医用营养品;婴儿食品;医用橡皮膏”等。虽双方商标部分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589756号“BIO-ONE”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假肢;人造眼睛;矫形用物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104795号“BIO-ONE BIOTECHNOLOGY”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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