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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746367号“汾潇沁泉”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45:25第59746367号“汾潇沁泉”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8799号
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杜世昌
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杜世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5期《商标公告》第59746367号“汾潇沁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汾潇沁泉”,指定使用于第32类“无酒精果汁;水(饮料);矿泉水(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89597号“汾”、第44423111号“汾酒”、第43425250号“汾特佳”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水(饮料)”等。虽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等方面均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白酒”商品上的第150927号“汾 汾字牌”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商标未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746367号“汾潇沁泉”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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