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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399364号“浙叉”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45:20第60399364号“浙叉”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8792号
异议人: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全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鼎川进出口有限公司
异议人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鼎川进出口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7期《商标公告》第60399364号“浙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浙叉”,指定使用于第7类“挖掘机;装载机;压路机”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267919号、第51029568号“杭叉”、第142457号“杭叉HC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起重机;千斤顶(机器);带式输送机”、第12类“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装载机”等。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在本案中请求对其第142457号“杭叉HC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所提供的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399364号“浙叉”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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