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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336347号“老芳斋”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45:16第58336347号“老芳斋”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8785号
异议人: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央立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浙江易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易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6期《商标公告》第58336347号“老芳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老芳斋”,指定使用在第30类“食用芳香剂;糖果;咖啡”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62186号、第4501313号“五芳斋”商标、第11504271号“五芳斋始于1921WU FANG ZHAI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巧克力酱;茶;糖”等。虽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在“粽子”商品上注册的第331907号“五芳斋”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双方商标整体具有一定差异,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336347号“老芳斋”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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