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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004046号“SUPMINI”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45:10第60004046号“SUPMINI”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8612号
异议人:章节四公司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路爱华
异议人章节四公司对被异议人路爱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5期《商标公告》第60004046号“SUPMIN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SUPMIN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纸;笔记本;书籍”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53978526号“SUPREME”、在先注册的第34537061号“SUP”、第34537046号“SUPREME BY CHAPTER”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纸;绘画和书法用纸;纸制杯垫”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英文字母构成相近,且未形成新的固定含义及显著差别,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在本案中请求对其第14108746号“SUPREME”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就异议人商标是否予以《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保护作出评述。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004046号“SUPMIN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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