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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065360号“岩语涧”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43:44第62065360号“岩语涧”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0809号
异议人:福建正山堂茶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佳茂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水贵
异议人福建正山堂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张水贵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6期《商标公告》第62065360号“岩语涧”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岩语涧”指定使用于第30类“红茶;茶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190938号、第13412211号、第8421780号、第34867531号“岩语”、第19299027号“岩语及图”、第29142563号“岩语正选”、第33933878号“岩语桂系”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包括第30类“白茶;乌龙茶;红茶;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较为近似,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在类似商品“袋装茶叶;乌龙茶;红茶;白茶;茶;袋泡茶;糖果;蜂蜜;糕点”上注册和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该商标如获准注册于其它非类似商品上则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及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三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065360号“岩语涧”商标在“袋装茶叶;乌龙茶;红茶;白茶;茶;袋泡茶;糖果;蜂蜜;糕点”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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