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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622103号“岩语岩韵”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43:39第59622103号“岩语岩韵”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0808号
异议人:福建正山堂茶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佳茂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吕超群
异议人福建正山堂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吕超群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2期《商标公告》第59622103号“岩语岩韵”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岩语岩韵”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饮料;甘菊茶饮料”。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190938号、第8421780号、第34867531号“岩语”、第19299027号“岩语及图”、第29142563号“岩语正选”、第33933878号“岩语桂系”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包括第30类“白茶;乌龙茶;红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制作工艺、原料成分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三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622103号“岩语岩韵”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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