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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979731号“TRIANGLE PALACE”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41:37第59979731号“TRIANGLE PALACE”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8602号
异议人:格斯雷特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邹树发
异议人格斯雷特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邹树发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5期《商标公告》第59979731号“TRIANGLE PALAC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RIANGLE PALACE”,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上衣;童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913715号“PALACE”、第36599004号“PALACEPALACEPALACE及图”、在先申请并初步审定公告的第31161156号“PALACE”、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1322021号“PALACE”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头戴物)”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文字“PALACE”,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它含义,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将其误认为是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979731号“TRIANGLE PALAC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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