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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128380号“SUPREYOU”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41:32第58128380号“SUPREYOU”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8854号
异议人:章节四公司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门市润林保健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章节四公司对被异议人江门市润林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5期《商标公告》第58128380号“SUPREYO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SUPREYOU”,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无酒精);杏仁糖浆”、第33类“混合威士忌酒;甜酒;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异议人于上述商品上均对其提出异议。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908126A号、第35908126号“SUP”、第14108746号“SUPREME”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为第25类“服装;夹克(服装);衬衫”、第43类“烹饪设备出租;饮水机出租;照明设备出租”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均有各自不同的消费或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因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在本案中请求对其第14108746号“SUPREME”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上述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差异明显,关联性较弱,被异议商标如予注册应不会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本案无需就异议人商标是否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做出评述。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128380号“SUPREYOU”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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