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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262052号“京造享久”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41:27第60262052号“京造享久”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9029号
异议人一:栗宝全
委托代理人:沈阳四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星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栗宝全、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星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6期《商标公告》第60262052号“京造享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京造享久”,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服务上。
异议人栗宝全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392409号、第21927845号“享久”商标,指定使用于第5类“医药制剂;净化剂;消毒纸巾”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均有各自不同的消费或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因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490738号“享久”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货物展出;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经持续使用和宣传已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享久”,因而双方构成近似商标。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中“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类似服务上并存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574786号“京东京造 好生活京心造”、第47919680号“京东京造及图”、第35604607号“京东京造”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市场营销研究;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和服务对象均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之文字“京造”,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而已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于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262052号“京造享久”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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