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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134383号“彩虹优选”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40:20第50134383号“彩虹优选”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67772号
异议人: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慧能泰丰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被异议人:湖南近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异议人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南近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6期《商标公告》第50134383号“彩虹优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彩虹优选”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1659号、第1760589号“彩虹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1类“电热褥”、第5类“蚊香;卫生球”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功能用途、服务内容差异显著,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电热毯;灭蚊药片”等商品上的“彩虹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分属不同行业,不具有密切关联,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损害异议人知名商标权利或其它相关利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且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0134383号“彩虹优选”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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