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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597087号“名虹”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40:25第57597087号“名虹”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67775号
异议人: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慧能泰丰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被异议人:杨涛
异议人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杨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6期《商标公告》第57597087号“名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名虹”指定使用于第11类“消毒设备;电暖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1659号“彩虹及图”、第7235809号“彩虹CAIHONG”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1类“电饭煲;电热干鞋机(器)”等商品上。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597087号“名虹”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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