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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959728号“彩蚟”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40:14第59959728号“彩蚟”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67766号
异议人: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慧能泰丰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被异议人:李春芳
异议人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春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6期《商标公告》第59959728号“彩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彩蚟”指定使用于第5类“消灭有害动物制剂;驱昆虫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025100号“彩虹”、第528876号“彩虹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5类“空气清新剂;杀害虫剂”等类似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鉴于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959728号“彩蚟”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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