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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002492号“LAGA”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40:09第59002492号“LAGA”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4604号
异议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合道联合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衍界家居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衍界家居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9期《商标公告》第59002492号“LAG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AGA”指定使用于第42类“室内装饰设计;建筑制图”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125116号“LAGG”商标等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工程;室内装饰设计”等。双方商标使用服务项目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英文字母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亦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002492号“LAG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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