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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110701号“鸿铭晟”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39:03第60110701号“鸿铭晟”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9220号
异议人: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嘉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成都鸿铭晟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成都鸿铭晟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6期《商标公告》第60110701号“鸿铭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鸿铭晟”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洗碗机;印刷机”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687586号“鸿铭机械 HONG MING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穿孔机;拉线机”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772201号“鸿铭”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7类“工业用书籍装订器械和机器;折页机;整理机”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110701号“鸿铭晟”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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