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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589229号“翰陌上品”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39:08第57589229号“翰陌上品”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9222号
异议人:中山翰陌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立忠
异议人中山翰陌家居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立忠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7期《商标公告》第57589229号“翰陌上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翰陌上品”指定使用于第6类“金属门;金属螺丝”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256261号、第54279593号、第35760513号“翰陌上品”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包括第21类“清洁用布;水晶(玻璃制品)”、第35类“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内容特点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之前,其已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将被异议商标或与之近似的标识作为商标广泛宣传、使用,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对于异议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589229号“翰陌上品”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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