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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493205号“鹿笆”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38:58第60493205号“鹿笆”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9219号
异议人: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盛世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杨计划
异议人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杨计划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8期《商标公告》第60493205号“鹿笆”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鹿笆”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鸡尾酒;葡萄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7058号“鹿邑及图”、第13836205号“鹿邑”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包括第33类“白酒;朗姆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较为近似,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493205号“鹿笆”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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