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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150743号“5J COLOUR”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38:06第60150743号“5J COLOUR”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8539号
异议人:桑切斯罗梅罗卡瓦哈尔哈布哥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海丰
异议人桑切斯罗梅罗卡瓦哈尔哈布哥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海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6期《商标公告》第60150743号“5J COLOU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5J COLOUR”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造型(工业品外观设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2574505号、第30162362号、第42325782号、第30162358号“5J及图”、第5686222号“5J CINCO JOTAS SANCHEZ ROMERO CARVAJAL JABUGO S A DESDE 1879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为第29类“虾(非活);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等、第30类“茶饮料;蜂蜜”等、第32类“啤酒;水(饮料)”等、第35类“商业企业迁移;会计”等、第43类“餐馆;备办宴席”。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在功能、服务内容等方面有较大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150743号“5J COLOUR”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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