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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298712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38:01第57298712号“图形”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9333号
异议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周兴东
异议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周兴东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6期《商标公告》第57298712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41类“摄影;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提供体育设施”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226925号“LAND ROVER ROAD TRIP RATING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1类“组织体育比赛;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体育野营服务”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内容、特点、方式、对象等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图形在构成要素、造型特征、视觉效果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298712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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