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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172271号“BYPEOD”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37:55第60172271号“BYPEOD”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0656号
异议人:百瑞德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浙江羽西化妆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百瑞德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羽西化妆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6期《商标公告》第60172271号“BYPEOD”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YPEOD”指定使用于第3类“口红;唇膏;美容面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G966951号、第G1276683号“BYREDO”国际注册商标等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护发用品;洗衣用漂白剂以及其他物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及整体外观上较为相近,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172271号“BYPEOD”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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