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60196437号“莱珀妮”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37:49第60196437号“莱珀妮”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8909号
异议人:原野实验室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宁波嘉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原野实验室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宁波嘉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6期《商标公告》第60196437号“莱珀妮”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莱珀妮”指定使用于第20类“镀银玻璃(镜子);镜子(玻璃镜);手持镜子(化妆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73527号、第4773825号“莱珀妮”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香皂;香水”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注册并使用在“化妆品”商品上的第4073527号、第4773825号“莱珀妮”等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196437号“莱珀妮”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16日
信息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