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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083293号“赖之蓝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37:05第59083293号“赖之蓝及图”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6188号
异议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苏维也纳斯葡萄酒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苏维也纳斯葡萄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5期《商标公告》第59083293号“赖之蓝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赖之蓝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含水果酒精饮料;烧酒”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06409号“海之蓝”、第3606410号“天之蓝”、第4253363号“梦之蓝”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饮料);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读音及整体外观相近,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而已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083293号“赖之蓝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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