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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739100号“样可”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37:01第60739100号“样可”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6182号
异议人:深圳样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远升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梁永昌
异议人深圳样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梁永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9期《商标公告》第60739100号“样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样可”,指定使用于第35类“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899738号“样可”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9类“运输;商品包装;运载工具故障牵引服务”等。虽双方商标文字相同,但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和服务对象均不同,不属于类似服务,因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著作权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将造成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739100号“样可”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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