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61188557号“轻舟流云”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36:19第61188557号“轻舟流云”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69333号
异议人:北京水木轻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轻舟智航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水木轻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轻舟智航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2期《商标公告》第61188557号“轻舟流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轻舟流云”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培训;流动图书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156689号、第47342657号“轻舟教育”、第13408907号“轻舟教育 QINGZHOU EDUCATION及图”、第47347446号“轻舟教育 QINGZHOU EDUCATION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司机安全培训;通过模拟装置进行的培训服务;培训;安排和组织专家讨论会;安排和组织培训班;除广告以外的版面设计;新闻刊物出版;翻译;原文稿撰写(广告稿除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文字部分“轻舟”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所标识的服务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均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如予核准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188557号“轻舟流云”商标在“司机安全培训;通过模拟装置进行的培训服务;培训;安排和组织专家讨论会;安排和组织培训班;除广告以外的版面设计;新闻刊物出版;翻译;原文稿撰写(广告稿除外)”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2月31日
信息标签:
- 热门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