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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152692号“蒙都恩克”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36:15第58152692号“蒙都恩克”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69321号
异议人:内蒙古蒙都羊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弘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内蒙古沃瀛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内蒙古蒙都羊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内蒙古沃瀛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4期《商标公告》第58152692号“蒙都恩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蒙都恩克”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豆腐;加工过的坚果”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83015号、第15268644号、第9710188号、第6356601号“蒙都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可可饮料”、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第35类“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和服务的内容对象等方面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86510号、第5783014号、第5130877号“蒙都及图”、第3779518号“蒙都”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29类“肉罐头;速冻菜”、第30类“食用面筋;食用淀粉”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豆腐;肉罐头;鱼片”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显著文字部分“蒙都”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肉、肉片、干蔬菜”商品上的“蒙都及图”商标经异议人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近似,已构成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它指定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152692号“蒙都恩克”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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