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60805484号“小护士天使”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35:36第60805484号“小护士天使”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65859号
异议人:北京小护士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天津修合医药销售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小护士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天津修合医药销售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1期《商标公告》第60805484号“小护士天使”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小护士天使”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宣传;市场营销;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738235号“小护士”、第51612689号“小护士居家”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商业管理辅助;市场营销;广告”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以外的其余全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之文字“小护士”,整体区分不明显,二者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之间存在特定关联,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它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使用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805484号“小护士天使”商标在“货物展出;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2月29日
信息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