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59828871号“开心之州”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35:31第59828871号“开心之州”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65874号
异议人:四川省宜宾春秋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文谋军
委托代理人:开县商标发展服务中心
异议人四川省宜宾春秋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文谋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2期《商标公告》第59828871号“开心之州”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开心之州”指定使用于第33类“开胃酒;利口酒;蜂蜜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250402号、第1217734号“开心”,第7683799号“开心人生”,第5351550号“开心庄园”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杜松子酒;果酒(含酒精);黄酒”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生产原料、加工工艺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828871号“开心之州”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2月29日
信息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