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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391815号“锦美人”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34:36第59391815号“锦美人”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8962号
异议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强
异议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0期《商标公告》第59391815号“锦美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锦美人”指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586120号“锦竹”商标、第24324523号“锦大”商标、第12386873号“锦符”商标、第14011608号“锦仟”商标、第41962574号“锦小白”商标、第37083214号“绵品”商标、第112495号“绵竹及图”商标、第48626776号“剑美人”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391815号“锦美人”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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