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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279900号“娜拉芮丝”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34:31第59279900号“娜拉芮丝”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64216号
异议人:欧时表廊(北京)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禄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市娜拉芮丝珠宝有限公司
异议人欧时表廊(北京)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市娜拉芮丝珠宝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0期《商标公告》第59279900号“娜拉芮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娜拉芮丝”,指定使用于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贵金属合金;首饰用礼品盒;珠宝首饰”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294025号“珞拉芮丝”、第51743221号“罗拉芮丝”、第51758249号“萝拉芮丝”、第53402782号、第12294024号、第49254611号“LOLA ROSE”、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028752号“LOLA ROSE LONDON”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贵重金属合金;贵重金属盒;贵重金属艺术品;珠宝首饰”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于上述商品上,一般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抄袭其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279900号“娜拉芮丝”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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