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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900349号“君品春王匠”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34:26第59900349号“君品春王匠”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64166号
异议人:山东青州云门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羚翔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君品春王匠师陈酿酒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山东青州云门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君品春王匠师陈酿酒业有限公司(原名称:山东云门金酱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5期《商标公告》第59900349号“君品春王匠”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君品春王匠”,指定使用于第33类“清酒(日本米酒);烧酒;酒精饮料浓缩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542120号“云门春春王”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含酒精果子饮料;含水果的酒精饮料;米酒”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如予并存使用于上述商品上,一般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抄袭其商标及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900349号“君品春王匠”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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