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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783981号“VXTOTO”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33:58第58783981号“VXTOTO”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4533号
异议人:TOTO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上海华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妙君
异议人TOTO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黄妙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0期《商标公告》第58783981号“VXTOT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VXTOTO”指定使用于第11类“照明器械及装置;烹调用装置和设备;冷却设备和装置”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47087号、第7689633号“TOTO”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透明卫生陶瓷器;飞行器用照明设备;灯泡”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透明卫生陶瓷器、龙头、供水及卫生设备及其零部件”等商品上的“TOTO”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双方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且在审查时亦考虑到异议人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因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予以扩大保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商号权,但在认定被异议商标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被异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不属于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情形,不能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损害其商号权。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783981号“VXTOT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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