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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192763号“中盛捷豹”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34:04第55192763号“中盛捷豹”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4471号
异议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左红波
异议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左红波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0期《商标公告》第55192763号“中盛捷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中盛捷豹”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柴油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159683号、第4521468号“JAGUAR”、第5941147号“JAGUAR及图”、第27572号“JAGUAR”商标核定使用在第7类“水族池通气泵;挤奶机”、第9类“制动器测试器;测距设备;距离记录仪”、第12类“汽车和贸易用车辆”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159654号、第1593839号“捷豹JIE BAO”商标核定使用在第7类“水族池通气泵;挤奶机;动物剪毛机”、第12类“机动陆地车辆;气泵(车辆附件)”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第12类“机动陆地车辆”等商品上的“捷豹JIEBAO”商标经广泛宣传和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该商标中文“捷豹”,已构成对异议人上述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如予核准注册易误导公众并可能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192763号“中盛捷豹”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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