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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275738号“方利龙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33:53第59275738号“方利龙图”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0041号
异议人:赵艳辉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方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赵艳辉对被异议人上海方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0期《商标公告》第59275738号“方利龙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方利龙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7类“建筑施工监督;建筑;建筑物防水”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720402号“龙图金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7类“建筑施工监督;建筑设备出租;拆除建筑物”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445171号、第5438437号、第35401247号“龙图牌及图”、第5956182号、第36416013号“包龙图BAOLONGTU及图”、第14657319号、第42434488号“龙图LONGTU”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1类“玻璃(硅酸钠水溶液);氯丁胶”、第2类“油漆;清漆;粉刷用石灰浆”、第17类“填缝材料;管道用非金属加固材料”、第19类“建筑灰浆;水泥”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服务方式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主张的商号文字构成尚有差异,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侵犯异议人的商号权。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275738号“方利龙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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