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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469124号“宗申”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33:36第56469124号“宗申”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1390号
异议人:宗申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水熊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重庆大滨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异议人宗申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重庆大滨照明器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4期《商标公告》第56469124号“宗申”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宗申”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手电筒;灯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81920号“宗申”商标、第1487149号“宗申”商标、第5815569号“宗申飞越”商标、第7566641号“宗申神韵”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11类“车灯”、第12类“车轮”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是,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小型机动车;摩托车”等商品上的“宗申”商标经其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宗申”商标汉字构成相同,已构成对异议人为公众熟知商标的复制、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及其法定代表人在先姓名权,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469124号“宗申”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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