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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133794号“酷舒特”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33:41第59133794号“酷舒特”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1307号
异议人:北京倍舒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市新华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临沂台辉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倍舒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临沂台辉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9期《商标公告》第59133794号“酷舒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酷舒特”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月经内裤;卫生内裤;宠物尿布”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70273号“倍舒特及图”、第13102823号“倍舒特”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卫生巾;卫生垫;宠物尿布”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异议人引证商标经其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近,易使消费者将其误认为是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该商标如予核准注册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133794号“酷舒特”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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