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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480118号“宗申”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8:33:27第56480118号“宗申”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1387号
异议人:宗申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水熊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重庆大滨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异议人宗申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重庆大滨照明器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6期《商标公告》第56480118号“宗申”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宗申”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配电箱(电);电开关;配电设备”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75467号“宗申”、第8794316号“宗申动力”、第40664741号“宗申新能源”商标指定用于第9类“安全头盔;电池;运载工具用无线电设备”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商品功能用途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小型机动车;摩托车”等商品上的“宗申”商标经其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宗申”商标汉字构成相同,已构成对异议人“宗申”商标的复制、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及其法定代表人在先姓名权,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480118号“宗申”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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