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59507354号“PROTEX STAR”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7:26:07第59507354号“PROTEX STAR”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66411号
异议人:高露洁-棕榄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单宝金
异议人高露洁-棕榄公司对被异议人单宝金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2期《商标公告》第59507354号“PROTEX STA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PROTEX STAR”指定使用于第3类“肥皂;香料;化妆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021117号、第7581610号“PROTEX”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类“肥皂;个人用防汗剂;身体用润肤膏”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部分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经持续使用和宣传已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PROTEX”,且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经查,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商标字母组合完全相同的商标“DIAMOND CHERRY”,已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被异议人上述行为难谓巧合与正当,且被异议人亦未在本案中对上述事实做出合理解释。被异议人的行为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在先商标的主观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立法精神,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且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507354号“PROTEX STAR”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2月29日
信息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