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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787209号“舒达精灵”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7:26:01第59787209号“舒达精灵”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66395号
异议人:舒达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惠州市寐兰家具有限公司
异议人舒达公司对被异议人惠州市寐兰家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2期《商标公告》第59787209号“舒达精灵”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舒达精灵”指定使用于第20类“家具;床用垫褥(床用织品除外);软垫”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579953号、第3175518号“舒达”、第35497644号、第35497646号“舒达SERTA”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0类“床垫;床垫支架;枕头”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经持续使用和宣传已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之文字“舒达”,且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异议理由。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且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787209号“舒达精灵”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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