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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674397号“梦娇王”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7:26:12第59674397号“梦娇王”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66104号
异议人: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苏州梦娇商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苏州梦娇商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2期《商标公告》第59674397号“梦娇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梦娇王”指定使用于第18类“仿皮革;包;伞”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的第10187546号“梦特娇COM”商标已被我局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对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300790号、第6571216号“梦特娇”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8类“钥匙夹;手袋;休闲包”等商品上。双方商标部分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服装”商品上的“梦特娇”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不近似,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误导公众,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之规定,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异议理由。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且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674397号“梦娇王”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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