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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479819号“春南山CHUNNANSHA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7:25:56第56479819号“春南山CHUNNANSHAN”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8285号
异议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赖永城
委托代理人:北京守道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赖永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0期《商标公告》第56479819号“春南山CHUNNANSH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春南山CHUNNANSHAN”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制饮料用糖浆”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83179号“剑南春”商标、第883196号“JIAN NAN CHUN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不含酒精饮料”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白酒”商品上的“剑南春”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其商标予以保护,故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其商标予以扩大保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479819号“春南山CHUNNANSHA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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