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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139509号“你好兄弟NIHAOXIONGDI”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7:25:47第59139509号“你好兄弟NIHAOXIONGDI”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8303号
异议人:河南省好兄弟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新知商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南湘约美美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河南省好兄弟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南湘约美美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0期《商标公告》第59139509号“你好兄弟NIHAOXIONGD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你好兄弟NIHAOXIONGDI”指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162295号、第19081157号“好弟兄HAODIXIONG及图”商标,第20891856号“好兄弟HAOXIONGDI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面包”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茶、饼干、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139509号“你好兄弟NIHAOXIONGDI”商标在“咖啡;茶;饼干;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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