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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153458号“紫禁岁月”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7:25:42第59153458号“紫禁岁月”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62044号
异议人:故宫博物院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英
异议人故宫博物院对被异议人张英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0期《商标公告》第59153458号“紫禁岁月”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紫禁岁月”指定使用于第33类“葡萄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黄酒;米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923200号“紫禁城建成六百年 IN COMMEMORATION OF 600 YEARS OF THE FORBIDDEN CITY 1420-2020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紫禁城”是异议人故宫博物院的别称,具有特殊的历史和文化价值,并且具有唯一的指向性。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显著部分文字均为“紫禁”,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若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主张权利,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充分保护,并对其知名度加以考量,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153458号“紫禁岁月”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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