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59063493号“好宜快厨”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7:25:37第59063493号“好宜快厨”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62045号
异议人:快厨(天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化素霞
异议人快厨(天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化素霞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0期《商标公告》第59063493号“好宜快厨”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好宜快厨”,指定使用于第29类“肉;鱼(非活);水产罐头;水果蜜饯;干蔬菜;蛋;食用油脂;干食用菌;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4092253号、第24092254号“快厨及图”、第5415398号“快厨”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9类“肉;鱼制食品;罐装水果;冷冻水果;速冻方便菜肴;蛋;食用油脂;精制坚果仁;干食用菌”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快厨”,整体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肉;鱼(非活);水产罐头;水果蜜饯;干蔬菜;蛋;食用油脂;干食用菌;加工过的坚果”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原料、生产工艺、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若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原料、生产工艺、功能用途上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未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063493号“好宜快厨”商标在“肉;鱼(非活);水产罐头;水果蜜饯;干蔬菜;蛋;食用油脂;干食用菌;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2月27日
信息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