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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013217号“龙凤加”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7:25:31第57013217号“龙凤加”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64303号
异议人:上海国福龙凤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邱光皓
异议人上海国福龙凤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邱光皓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0期《商标公告》第57013217号“龙凤加”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龙凤加”,指定使用于第30类“面条;粽子”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87059号“龙凤”、第525635号、第15747990号“龙凤及图”、第13012258号、第13415911号、第14028941号、第31680328号、第38229162号“龙凤 LONGFONG及图”、第8579042号“龙凤尚”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包子;面粉制品”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于上述商品上,一般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013217号“龙凤加”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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