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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427339号“HH”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7:24:53第56427339号“HH”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62046号
异议人:海丽汉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前沿嘉信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杨钦伟
异议人海丽汉森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杨钦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0期《商标公告》第56427339号“HH”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HH”,指定使用于第25类“帽;手套(包括皮、兽皮或毛皮制);腰带”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185665号“HH HELLY HANSEN”、第1258715号“HH CONFIDENT WHEN IT MATTERS”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帽子;手套;服装带(衣服)”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显著部分文字均为“HH”,且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英文“HH”在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较为接近,若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427339号“HH”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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