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58909699号“厨太极”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7:24:48第58909699号“厨太极”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64332号
异议人:太极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佳乐
异议人太极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佳乐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0期《商标公告》第58909699号“厨太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厨太极”,指定使用于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饭店商业管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010563号、第28747332号、第9779784号“太极”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商业管理辅助;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服务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于上述服务上,一般不会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其“太极”商标予以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商标主要使用并藉以知名的“人用药;中药成药”商品关联性较弱,且双方商标亦有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商标及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等亦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909699号“厨太极”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2月29日
信息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