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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046182号“大板蔚来DABANWEILAI”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8:34:25第59046182号“大板蔚来DABANWEILAI”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49478号
异议人: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理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临沂惠强建材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临沂惠强建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8期《商标公告》第59046182号“大板蔚来DABANWEILA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大板蔚来DABANWEILAI”指定使用在第19类“木材;大理石;石膏(建筑材料);非金属屋瓦”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613077号、第16666718号“蔚来”、第54695468号“蔚来NIO及图”、第920167506号“蔚来NIO”、第16666755号“蔚来汽车”等系列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2类“电动运载工具;遥控运载工具(非玩具);汽车”、第19类“发光铺路块料;非金属铸模;涂层(建筑材料);非金属纪念标牌;磨砂玻璃”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请求认定其使用于“电动运载工具”等商品上的第16666718号“蔚来”等商标为驰名商标,并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该项请求,故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是对其驰名商标的抄袭、摹仿的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046182号“大板蔚来DABANWEILA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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