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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561031号“DW”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8:34:19第58561031号“DW”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63079号
异议人:丹尼尔惠灵顿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晋江深沪尽致服装店
异议人丹尼尔惠灵顿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晋江深沪尽致服装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8期《商标公告》第58561031号“DW”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W”指定使用在第14类“贵金属;保护戒指环和宝石免受碰撞、磨损和损伤的戒指专用罩;珠宝首饰;手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467126号“DW”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首饰用礼品盒;珠宝首饰;手表”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字号权,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561031号“DW”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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