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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783783号“ASKOII”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4 08:34:31第57783783号“ASKOII”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62445号
异议人:阿斯科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南越商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越富电器有限公司
异议人阿斯科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越富电器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5期《商标公告》第57783783号“ASKOI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SKOI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捕野兽陷阱;金属植物笼;铝;普通金属合金;金属片和金属板;小五金器具;五金器具;中央供暖装置用金属管道;中央供热装置用金属管道;银焊料”。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第G1173162号、第G808497号、第G1282742号、第G1331206号“ASKOLL”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为第7类“水族馆、花园小湖、游泳池和漩涡浴缸用的通风泵,用于安装加热器和空调的泵,通常家用电器用的泵”等、第11类“水净化、淡化及调节装置;用于鱼池、人工喷泉以及池塘、游泳池的加热、冷却装置及设备”等、第12类“运载工具;陆、空或海用运载装置”等、第35类“广告;商业经营”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等方面有较大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对其注册并使用在“排水泵”等商品上的“ASKOLL”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未提供充足证据,对于异议人该项请求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其注册和使用会导致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783783号“ASKOI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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